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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不正之风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的“六不准”规定
扬中市人民医院   2007-01-30

扬中市人民医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的六不准规定

各科室: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院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六不准”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所有工作人员严格执行:

一、不准收取病人及家属红包。凡收受红包者,红包一律退还并赔礼道歉、承担患者的医疗费用,责任人员待岗。凡向病人及家属索要红包和收受红包严重者,正式职工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临时合同人员予以辞退,进修和实习人员退回原单位处理。

二、不准接受药品和器械生产、销售企业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不准向病人推销药品和其他商品。对违反者没收非法所得、作待岗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自立收费项目收费。 凡不按规定标准,多收费乱收费者,退回多收款项,责任人降聘技术职务一年,另作待岗处理。

四、不准对病人生冷硬顶、发生争吵冲突。违反者—律作待岗处理,情节严重者降职降级。

五、不准推诿病人。凡违反首诊负责制、对病人推诿治疗、私自转诊或因延误治疗造成的不良后果者, 一律作待岗处理,后果严重者承担法律责任。

六、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对违反者没收非法所得,作待岗处理,情节严重者降职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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