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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执行情况  
扬中市人民医院谈话制度
扬中市人民医院   2018-06-26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责任清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谈话类别


  (一)谈心谈话


  1.交心谈心,即主谈人根据需要,了解谈话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谈话对象所在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医院党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维护党的纪律、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了解谈话对象家庭、生活情况等。


  2.廉政谈话


  (1)任前廉政谈话,即医院纪委对轮岗和新提拔行政部门中层干部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谈话。重点围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2)对重点部门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谈话,谈话内容重点围绕其岗位职责就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自觉接受监督,自觉规范工作流程等进行。


  (二)谈话提醒,即医院纪委针对谈话对象党风党纪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谈话。要求谈话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谈话,即对有群众反映或经调查已经出现违纪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对象进行谈话。主谈人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要求谈话对象认真做好整改。


  第三条 主谈人及谈话对象


  (一)谈心谈话


  1.交心谈心


  (1)党政主要负责人约谈班子其他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约谈重点部门(科室)负责人及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2)院领导约谈分管部门(科室)负责人及其他应当进行谈话的人员。


  (3)部门(科室)负责人约谈该部门(科室)所属人员(含医生、护士等),临床科室护士长可根据科室实际情况约谈科室所属护士。


  2.廉政谈话


  (1)任前廉政谈话:纪委书记对轮岗和新提拔行政部门中层干部及业务部门负责人谈话。


  (2)对重点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谈话:纪委书记对重点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谈话。


  (二)谈话提醒:纪委书记对在党风党纪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


  (三)诫勉谈话:对行政部门(科长、主任)及临床科室主任的谈话,由党委书记或院长或纪委书记进行;对副科长以下人员的谈话,由纪委书记或纪检监察室主任进行。


  第四条 谈话方式


  (一) 谈心谈话: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


  (二) 谈话提醒: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


  (三) 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


  第五条 谈话程序


  (一)谈话前,要向谈话对象下发谈话通知;谈话时,形成谈话记录;谈话后,主谈人与谈话对象签字。


  (二)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主谈人根据谈话情况,要求谈话对象作出整改承诺或书面检查,谈话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必须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 谈话纪律


  (一)谈话的组织实施等相关事项由主谈人根据情况确定,进行谈话至少两人参加,并有专人记录(谈话必须有完整的文字记录或音像资料)。


  (二)要事先通知谈话对象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谈话对象有所准备。


  (三)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谈话时必须如实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四)主谈人、记录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谈话对象;不得利用谈话谋取个人利益。主谈人与谈话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主谈人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谈话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医院其他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制度由医院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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