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扬中经开区,扬中高新区,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学习培训和参观考察工作管理的通知》(镇办发〔2018〕8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带头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自觉从严控制外出学习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
二、坚持实效导向。各地、各部门组织外出学习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应制定严密计划,明确学习考察的目的意义、外出人数、往返线路、在外天数、经费预算等相关事宜。外出期间不得随意改变路线、增加外出人员、增访与外出任务无关的地区、延长在外逗留时间。
三、外出培训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市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条口工作人员的外出培训;第二类各地、各部门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外出培训。
四、建立健全外出学习培训和参观考察审批制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组织外出学习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的单位和部门要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规模,每次时长原则上不超过3天。确需调整时长和活动内容、线路的,须按原审批途径重新报批。除上级单位及市委、市政府集中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外,其他实行分类审批制度。
(一)组织外出学习培训的,必须提前填报《外出学习培训审批表》(见附件1),经财政部门核定经费、组织部门报备后,分类进行审批。第一类培训由市分管领导审核,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第二类培训由市分管领导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组织参观考察活动的,必须提前填报《外出参观考察活动审批表》(见附件2),财政部门核定经费后,向市委办(市政府办)报备,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没有明确的外出学习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方案的;
(二)没有落实经费来源的;
(三)目的地实际情况与外出学习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内容不相吻合的;
(四)未向市委办、政府办及组织部门报备的;
(五)因工作原因,不宜外出的。
六、举办单位在外出学习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严格执行《扬中市市级机关培训管理办法》中报销结算的相关规定,不得突破控制总额,外出审批表必须与报销凭证一并入账。
七、外出学习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资金的支付应当执行扬中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有关制度规定。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
八、严肃纪律责任。市纪委监委、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单位违反规定,在外出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时,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旅游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查处,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与人员全部退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旅游的,除退还全部费用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告诫、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如有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组织外出学习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党员教育外出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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