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扬中市人民医院的委托,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扬中市人民医院门市综合楼房屋拆除及清运工程进行招标,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扬中市人民医院门市综合楼房屋拆除及清运工程;
2、项目地点:扬中市;
3、主要采购需求:扬中市人民医院门市综合楼房屋拆除及清运工程,具体详见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4、工期:两次拆除期限各20日历天;
5、本项目最低限价:人民币11万元,投标报价低于最低报价的为无效投标;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供应商为事业单位,请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C.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或近一年内的财务报表(不少于三个月,每月提供一份);事业单位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D.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响应单位相关信息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
E.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F.具有工商注册所在地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的证明材料(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6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税证明,事业单位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G.具有工商注册所在地相关部门提供的社保缴费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6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社会保险费证明);
H.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资格审查结束前“‘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查询结果为准)。
注:①按扬财购〔2022〕17号《关于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减轻政府采购供应商负担的通知》本项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采取“信用承诺制”,资格要求第C至第G项,供应商可选择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在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与上述五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即可参加采购活动。②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承诺函,若不提供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③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4)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
(5)供应商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的证明(超过法定缴纳社会保险年龄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及退休证书)。
三、招标文件获取方法、时间、地点
1、招标文件开始获取时间:2024年3月19日---2024年3月25日(正常工作时间)。
2、招标文件获取地点:扬中市中电大道688号浩云湾27幢04室(江苏金居)
3、招标文件获取方法:供应商自带U盘报名后拷贝文件。
4、招标文件等资料每套售价6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于领取招标文件时缴纳。
5、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报名成功不代表资格审核通过。
四、供应商信用信息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方式:由采购人代表在资格审查现场查询信用信息,网页截屏打印,与其他响应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招标人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拒绝其参与本次投标活动。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3月2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2、开标时间:2024年3月2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3、地点: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六、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扬中市人民医院
地址:镇江市扬中市扬子中路235号
联系人:包雍涛
电 话:177687622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扬中市中电大道 688 号浩云湾 27 幢 04 室
联系方式:0511-8822566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梦雅
电话:18795986963
七、其他事项
1、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因故不参加本次投标,请至少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天前,以书面形式致函给我公司。
2、没有完成报名流程的供应商,其投标(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期限,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二0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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